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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审判! 猎杀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赔偿15.6万! 8月7日上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邛莫小英等7人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经过审理,法庭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被告邛莫小英等7人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6000元,并在当地县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这是乐山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邛莫小英、毕者夫提、洛子阿别等七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峨边县觉莫乡光头山附近和黑竹沟镇“瓦里惹”水沟附近,采用放狗追咬、扔石头等方式,非法捕杀3只野生动物“岩羊”(又名岩牛,彝族名字“嘿”)和1只野生动物“杜”(彝族名字)。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公安机关先后从被告人毕者夫提的家中查获“岩羊”角和“岩羊”肉,从被告人邛莫小英和洛子阿别的手机中分别提取了两次猎杀“岩羊”和猎杀“杜”的现场视频资料。后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分别为鬣羚和大灵猫,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邛莫小英等7人因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26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13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被告的行为已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乐山市检察院对被猎杀的大灵猫和鬣羚进行评估计算,七被告应赔偿损失价值5倍的资源损害费156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会破坏生态链条和区域生态平衡,猎杀后的野生动物死体还容易流入食用环节,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资源损害赔偿。希望通过本案,能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爱护和保护好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美丽家园。
本帖最后由 一炮手(贝壳) 于 2020-8-8 10: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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