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迫野生动物表演盈利—违法—必须禁止!
当观众捧腹大笑的时候,谁能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承受了多少饥饿和驯兽员的鞭子! 动物应该免于饥饿、有适当住所,免于痛苦、伤害、疾病、恐惧和悲伤。 据史料记载,耍猴在中国已有悠久历史,最迟于唐朝已有出现,发源于今河南省新野县。古人把猴子视马的守护神,常于马厩内养猴子以留住马匹,并让猴子表演猴戏作祭祀之用,因此猴子又有“马留”的别称。耍猴表演就是指街上那些卖艺的人牵着几只训练后的猴子,让它们表演杂耍、模仿一些动作、搞一些恶作剧给路人看,以博得众人哄堂大笑,然后要点小钱。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看似简单的动作,对一只猴子,要练成十八班武艺,平时的训练就是靠皮鞭、棍棒、忍饥挨饿、甚至**练成的。听卖艺人讲,开始训练,必须实行疲劳战术,先让它们饿几天,再开始用食物引诱它做某个动作,做错了,就是一顿毒打,使其能够按照卖艺人的要求,反复做出某个动作,并且每天保持不间短的训练,据了解,大约一只猴子需要4—6个月的时间训练,才能够做一些简单的动作,可想而知猴子要经受多少磨难和皮鞭的虐待,方可获得一点食物,来维持生命。这是残忍的事实,更是对动物的虐待,有的甚至丧失生命,所以,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这是违法的,必须禁止。并且,街耍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凡是利用野生动物进行盈利性活动的,都属违法,是不允许的,养猴,耍猴,应当持有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特别是耍猴,不得单纯地进行个人牟利,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我们是野生动物保护自愿者,没权扣留、罚款、阻止该行为的发生,但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用我们手中的摄影器材,记录下违法行为的事实,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曝光一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典型案例,唤起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自觉行为。同时,国家必须严格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办理,权限应上收一级,提高办理门槛,从源头上加严管理,杜绝以驯养繁殖许可证为幌子,来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对私自进行的违法行为,必须提高违法成本,不能简单罚钱了之,应从重、从很,违法成本要几十倍的超过盈利所得,甚至倾家荡产,使之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这样才有震慑力和打击力,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维护和谐共生的绿色家园。
呼吁:还野生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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