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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必须 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国庆拍鸟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野生动物可分为四类: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以更加严厉的惩处,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这一决定迅速得到了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的认同。《鸟网》也立即行动,先后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公告、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鼓励会员亲自制作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海报、成立了野生动物保护自愿者联盟,《鸟网》还设网站立野生动物保护专栏,并放在首页主要位置展示,围绕保护野生动植物,共享美好家园,《鸟网》上下40万会员行动起来,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用影像的资料唤起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行为,积极参入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号召大家从我做起,从管住嘴巴做起,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这样的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 国家前几年出台的法律很多,涉猎的范文也很广,但一是有法律空白,二是法律不完善,有的因出台的时代背景、人员水平、单位利益驱使等因素的制约,出台的法律落实起来,瑕疵很多,操作不规范,所以修订一部高标准、具有国际水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时代的需要,更是有据可循,规范执法、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要明确划分主责机构、处罚的标准、范围,责、权、义务明细,细化管理的措施,给执法人员一个有据可查的标准,不能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既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度太大,也给违法人员留出了法律的空挡,所谓的合理规避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有漏洞的法律,但一部法不可能去完全细化,所以出台一个配套的实施条例是必须的,有了条例,就可以细化范围、标准、处罚的标准等,既可规范执法的人员的行为,避免执法不严、不公现象的发生,避免以权谋私,又可杜绝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谋求违法成本的最少化。有了一部好的法律和配套条例,就必须举国上下一以贯之,持之以恒的抓好落实,不能只在思想上重视,说起来重要,落实上做表面文章,只做形象工程,必须说了算,定了干,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之以恒,不达目的不罢休,给野生动物一个绿色、环保、温馨的家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文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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