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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中国鸟网会员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管理,推进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是指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自愿无偿提供的与野生动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各项服务。
第三条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坚持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积极响应国家“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号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自愿者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主要是指在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注册登记并受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指派,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热爱、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承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中国鸟网注册会员;社会志愿者也可下载表格进行鸟网野保志愿者申请。
第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自然、热爱野生动物,自愿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三)熟悉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野外生存、野生动物救助技能,熟悉野生动物生存习性与生存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
第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注册登记,采用个人申请联盟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的鸟网会员,应当向联盟办公室提交《注册申请表》,联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
第九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鸟网会员自行下载《鸟网野保志愿者联盟会员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毕后将表格通过邮箱方式发送鸟网野保联盟办公室邮箱birds@birdnet.cn;
(二)工作人员自收到《鸟网野保志愿者联盟会员登记表》的7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联盟办公室在3日内完成终审,并将结果反馈给会员个人;
(四)审核通过的,联盟办公室将为志愿者开展信息储存、注册志愿者号分配、注册志愿者证制作、注册志愿者服装制作等工作;
(五)注册志愿者号为志愿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志愿者可以凭借注册志愿者号查询、复印、打印相关个人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由联盟统一管理,并接受联盟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
(一)接受联盟总部及所属辖区分区联盟的指派,联合当地执法部门,深入辖区内所有的森林、湿地、农田等地,全面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所有的捕鸟网、夹子等一切捕猎工具;
(二)接受联盟总部及所属辖区分区联盟的指派,联合当地执法部门,深入集市、商店、饭店等场所,清理所有出售捕鸟用具、药品、野味等一切违禁物资和食品;
(三)接受联盟总部及所属辖区分区联盟的指派,联合当地执法部门,深入各地所有的观鸟拍鸟网点,清理整顿一切破坏鸟类生存环境、不符合规范的鸟点,坚决取缔利用大棚拍鸟的所有场所;
(四)接受联盟总部及所属辖区分区联盟的指派,深入辖区内的大中小学校园,联合编发野保宣传教材,定期对学生进行爱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五)积极报名参与中国鸟网及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组织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取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颁发的各种福利及工作奖励;
(五)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联盟或者服务对象;
(二)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向联盟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维护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联盟、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四)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接受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安排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自觉维护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可以向联盟提交退出申请: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担任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
(二)因个人原因离开所属辖区的;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
第十五条 联盟定期对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联盟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资格的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司法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志愿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的;
(四)以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义务要求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
第十七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按照章程规定设置秘书处、办公室等日常管理机构。其具体组成成员、组成方式、任职期限由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按照行政规划与行政层级分级设置分支机构,下设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省(自治区)级分区、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市(州)级分区、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县区级分区。
第十九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及各分支机构的权利:
(一)团结、凝聚中国鸟网会员加入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行列;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注册、登记、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
(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的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四)对表现突出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及下属分支机构予以激励嘉许;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的义务:
(一)招募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服务活动,应当说明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三)安排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应当及时记录、真实评价有关信息,并为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出具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不得强行指派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提供服务,不得以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服务;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记录与证明出具
第二十一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如实记录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评价是指,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及各分支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反馈对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影响力等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出具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以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应当载明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福利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将定期对表现突出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给予论坛积分、VIP等相关奖励。
第六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联盟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及各级分支机构应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公益文化机构、学校等场所,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登记表
鸟网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登记表.docx
(24.89 KB, 下载次数: 573)
2、中国鸟网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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