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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莅遂调研 听取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

2013-12-14 16:37| 发布者: 陈龙| 查看: 1122| 评论: 0|来自: 四川新闻网

摘要: 动物尚未列入“三有”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处于濒危状态。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这一现状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保护法》 ...
        动物尚未列入“三有”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处于濒危状态。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这一现状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保护法》内容相对滞后、保护力度不足是重要原因。国家林业局调研组昨(25)日上午在遂宁市召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座谈会。据了解,该法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过去10年一直未作任何修订。

 

会议现场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永范,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干部李少柯,四川省林业厅副厅长马平,政策法规处处长余蜀峰,保护处副处长邹利勇,遂宁市林业局局长蒋晓华、森林公安局局长补志强等林业系统相关人员参会。会上,遂宁市林业局局长蒋晓华汇报了遂宁市野生动物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相关情况。

    会议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食用野生动物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完善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现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设定、完善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制度,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等11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会议建议:“三有”动物的种类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都会发生变化或不同,基层在确定“三有”动物种类时,不好把握,希望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三有”动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最后两句的关系,建议将“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其他的野生水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修改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会上提出:食用野生动物管理难度大是因为缺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在实际工作中是不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明确准入条件和健全养殖业退出机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标识和管理应加强完善;应出台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建立健全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制度应建立补偿资金来源,细化补偿范围、标准、金额,明确补偿办理程序和明确补偿评估办法;野生动物列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当开展人为活动,但必须以不打扰野生动物正常生活为前提;对顺便捡拾鸟蛋不作处罚,但对于有意采集鸟蛋,用于出售的行为应单独做出处罚规定。

    会议明确指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形成了多头执法问题;对依法取得繁养繁殖许可证后,违规经营或超出范围经性行为的处理在法中并未做规定。

    据了解,遂宁市境内有野生动物237种,属国家重点保护19种,省重点保护8种,“三有”动物165种。近年来,遂宁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野保协会充分利用“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以及“绿盾行动”、“亮剑行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活动,呼吁广大市民积极行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不违法猎捕、不贩卖和不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积极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已形成了良好的保护野生动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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