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江苏盐城海滨湿地进行考察,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鸟类保护和渔业生产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冲突。据不完全统计,盐城市范围内,有普通鸬鹚的数量达到了近5万只,鸬鹚是捕鱼能手,除了小鱼外,它们甚至可以捕捉1公斤左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鱼类。而目前沿海滩涂湿地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水产的养殖,据了解,由于鸬鹚的存在,许多养殖户经济收入下降20-50%,甚至个别鱼塘棵粒无收。 除了极个别的渔民采用极端手段(比如投药杀鸟外),大多数人还是知道鸟类应该保护,因此只是采用扎草人吓鸟,用网拦鸟的被动措施,而这些措施效果非常的有限。这让渔民欲哭无泪。 就鸬鹚而言(其实也包括白鹭等),由于目前保护措施得力,加之繁殖力强等原因,其种群数量大幅度增加,从鸟类本身的角度考虑,这是它们的幸事;但是反过来从经济活动的角度考虑,又是非常不幸的。 这就自然引出一个问题:种群数量巨大,对经济生产产生严重危害的鸟类,是否还要进行无限制的保护?如果要保护,那么生产者的利益如何保证? 关于动物保护和生产方面的平衡协调,国外有先例:比如澳大利亚袋鼠成灾,政府每年发放捕获证明,但是限制捕获的数量,从而限制袋鼠的数量,使它的种群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美国许多湿地缅甸蟒成灾,严重威胁当地的生态平衡,美国政府也是给专业的捕蛇队发放限额的执照,进行捕杀。 比照国外做法,特建议: 1、 政府对养殖户进行经济补偿; 2、 研究有效的方法,阻止鸟类进入生产区域破坏生产活动; 3、 研究科学的办法,降低大种群鸟类的生育能力,防止种群的无限扩大; 4、 有控制的进行捕杀,如何有控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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